首页 > 地方政策 > 怀化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怀化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中国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心  2012-05-22  浏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责任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614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1446吨标准煤下降16%;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67000吨、6936吨以内,比2010年的70053吨、7537吨分别减少4.3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4.1%)、7.9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7.68%);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6600吨、19980吨以内,比2010年的49417吨、20275吨分别减少5.7%、1.46%(其中机动车排放量减少6.14%)。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将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科学合理地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县(市、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推进建立全市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在线监测平台。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做好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布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把县(市、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五年目标与年度目标相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县(市、区)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原则上与全市目标同步,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严格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订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县(市、区)在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基础上,加大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力度,统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完成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根据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严把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进一步提高水能利用效率,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合理有序开发剩余水能资源。大力推动天然气的使用。极力确保会同石煤综合利用发电示范项目,倡导发展风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发展农村能源。进一步降低全市化石类能源所占能源消费的比重。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十一)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逐步推进人口3万人以上的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0%。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脱硫脱硝工程,重点推进有色冶炼、工业锅炉的脱硫和新型干法水泥脱硝。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废水处理和提标改造工程,重点推进造纸、印染、化工、食品加工行业的废水处理及提标改造。加快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到2015年底,全市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并符合污染减排核查指标要求。建立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2015年底完成县城周边区域30公里范围内城镇中转设施建设。同时,加快存量垃圾场的污染治理,积极开展城乡垃圾统筹处理试点。通过城乡统筹、实施共享、以城带乡的方式,改善全市城镇及农村环境。


  (十二)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及配套中转站建设的责任主体,严格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三)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主要行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县(市、区)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技改,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每年组织对“万家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强制开展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省属企业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十五)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机械、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等基站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我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以上。实行电力、造纸、印染、水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全口径核查核算。新建和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2013年前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十六)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在大型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积极推行房屋建筑工厂化生产。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积极实施门窗改造、外墙保温、屋顶绿化等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和空调、电梯、供配电、照明等设备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七)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动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面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2012年前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系统,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十二五”期间,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能耗指标下降10%,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下降8%。


  (十八)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效能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以2010年能源资源消耗为基数,2015年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


  (十九)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积极推进农村散户“四格式处理池”等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和“分类减量、上户收集、村民自治、政府补助、公司运营”的垃圾处理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安全农药,大力推广有机肥,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一)加强循环经济宏观指导。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县(市、区)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二十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石煤、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扶持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家电等废旧资源回收与再制造企业。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登记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系统。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十四)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灌溉农业与雨水农业并重,推广节水灌溉农业。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和单位创建活动,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广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五)鼓励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支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市节能减排科技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鼓励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的研究、攻关。


  (二十六)加快高效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冷蓄冷、螺杆膨胀机、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七)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贯彻落实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加大污水、垃圾处理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十八)完善财税激励政策。加大市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加强节能产品推广、节能减排宣传等工作,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县(市、区)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二十九)完善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建立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健全市、县两级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三十)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能评、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


  (三十一)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消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或长期不能正常运行地区,暂缓审批该县(市、区)项目环评。加强城镇生活垃圾运营监管,严格各项操作规程、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对焚烧发电项目,要加强烟气的达标检测,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渗滤液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建成后不按标准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县(市、区)项目环评。


  (三十二)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证后监管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三)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限,将有序用电与节能降耗、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农业生产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用电,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合理用电需求。重点限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企业用电。开展发电权交易,实施“以大代小”替代发电。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发电、售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调度工作的监督。


  (三十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重点扶持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服务企业。培育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评估机构。


  (三十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三十六)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宣传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环境。


  (三十七)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要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