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节能评估文件
中国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心 2012-05-17 浏览:
(一)国家发改委的一般性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见表1)。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表1节能评估文件分类表
文件类型 | 年能源消费(E) | |||
实物能源消费量 | 综合能源消费量 tce | |||
电力 104kWh | 石油 t | 天然气 104m3 | ||
节能评估报告书 | E≥500 | E≥1000 | E≥100 | E≥3000 |
节能评估报告表 | 200≤E<500 | 500≤E<1000 | 50≤E<100 | 1000≤E<3000 |
节能登记表 | E<200 | E<500 | E<50 | E<1000 |
注:电力折算标准煤系数按当量值计算。 |
如需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如需进行节能登记,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报送备案。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的特殊性规定
1.北京市(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2)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3)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2.上海市(2011年1月)
同国家发改委要求。
3.江苏省(2011年1月)
同国家发改委的要求。
达到要求(1)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4.山东省
同国家发改委的要求。
5.沈阳市(2011年6月)
①年新增综合能耗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废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的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或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②年新增综合能耗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不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或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电力消费量200万-500万千瓦时、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③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报告书、节能报告表)。其中:须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
6.黑龙江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内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批和核准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节能专篇。